【数字视听网讯】在音视频传播形式和渠道多样化发展、版权内容不断细分的时代,信号与作品之间的冲突日益突显。近期,多地法院又公布了IPTV著作权纠纷的相关案例,关于电信运营商在IPTV侵权案中的侵权责任及认定规则的讨论日趋热烈。近日,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在京举行“IPTV著作权侵权责任及其认定规则研讨会”,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外交学院等高校院所的专家学者共同梳理IPTV行业领域相关司法案件及司法新动态,从电信运营商的职能及角色定位、IPTV模式下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等角度,深入研讨行业领域有关各方的相关侵权及责任认定。
IPTV业务迅速崛起,电信运营商身份转换
据了解,IPTV是电信运营商基于宽带服务的业务形态之一,该业务开始于2004年,并借势三网融合政策快速崛起。据工信部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3月底,我国IPTV总用户数达3.6亿户,IPTV用户规模的扩大推动业务收入持续增长。今年4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的《2021年全国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公报》中显示,IPTV平台分成收入161.76亿元,同比增长19.09%。
随着IPTV的逐渐发展,电信运营商的角色已经发生转变,从基础服务运营商向IPTV业务经营者转换。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吴伟光在此次研讨会上表示,电信运营商已不仅收取信号传输的基础服务费用,而是更深度地参与到IPTV业务的经营管理中,例如与内容提供方通过分成方式引入内容,通过电信运营商的渠道开展市场营销推广、制作差异化的EPG条目以吸引用户等等。运营商角色的转变意味着其承担的责任也发生变化。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杜颖教授同样认为,互联网时代的渠道提供商职责已远超传统意义上的渠道分发、信号传输及接入,对IPTV中电信运营商的责任认定应当主要考虑其行为在IPTV业务或服务中的参与程度,也需要考虑其控制权的情况和主观状态。
随着5G、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的快速发展,IPTV产业上游、中游和下游的产业布局基本形成,电信运营商、内容提供方和播控方在运营过程中相互合作,利益共享。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孙国瑞指出:“各方存在共同合作、利益分享的情况,就可以认定为各方具有共同提供侵权作品的主观意思联络,除非有相反证据。针对IPTV产业链三方,根据权责相统一原则,各方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版权不断细分,电信运营商平台责任需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6月正式施行的新《著作权法》已将体育赛事节目直播、短视频等视听作品全面纳入保护。同年12月,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完成了IPTV接入体育直播侵权的全国首例判决,判定中国联通安徽省公司未经中国移动咪咕公司授权在IPTV平台接入直播频道进行“2019-2020中国女排超级联赛”直播,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法》中“其他权利”。这一判决明确了电信运营商作为IPTV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与节目内容提供者之间的责任约定不能免除其对权利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可见在“三网融合”背景下,电信运营商不仅承担信号传输的角色,对其承载的内容也有相当程度的控制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管育鹰教授认为,IPTV的政策属性并不能回避其责任的承担,她表示“政策与法律问题应当分开来看,IPTV业务设立之初是为了响应国家三网融合的政策,但作为一种市场行为,哪个主体负什么法律责任,应该看其在市场上的客观行为和主观过错来判定。”外交学院金克胜教授也认为政策不能取代法律定性,法律相当于一个物质的框架,政策相当于一个空调,调节公正度,但是绝对不能取代法律。
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北京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徐家力教授表示,近年来,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实施严格保护、全链条保护以及惩罚性赔偿等举措,成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风向标,也为加强IPTV行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更多参考。在有关IPTV著作权侵权案件当中,电信运营商理应与网络运营平台承担某种类似的法律责任。
会上,专家在明确IPTV产业链各环节之间关系的基础之上,辨析电信运营商的角色转换,并将其置于互联网平台责任日益细分的司法解释环境中,从操作层面细化IPTV领域侵权规制,为后续相关侵权案件的责任认定提供参考。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强,IPTV作为数字时代重要的信息传输平台,产业链中的各环节更应该授权合作,良性共生。面对时有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相关部门、电信运营商、学界业界应共同努力,厘清利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及有关法律关系,进一步提升平台责任意识,不断优化IPTV版权市场环境,助力版权强国建设。
(编辑:bingjil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