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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2012-12-11 16:14:24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字体【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解析: 这是供应商的一种权利,即他们可以自由进入各地区、各行业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拒绝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最终目标是促进全国统一政府采购市场的形成。

政府采购市场指的是因政府消费而形成的一个特殊市场,是国内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际上的通常数据,这个市场的年规模大约占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年度GDP的10%以上。因为这个市场的采购资金来自财政资金,是纳税人的税金,所以政府采购活动必须三公诚信,应该将政府采购的商业机会公平地给予每一个纳税人,包括供应商。

该条款的含义有三个方面,一是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是一个全国统一的市场,供应商有权利自由进入,二是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权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全国政府采购市场,三是要逐步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那些要求采购人必须购买当地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对某行业的产品作出限制性规定、以及以个人偏好干扰政府采购的行业,都是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依据本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受到处罚。